冯院宣布开庭后,厉卿就念了一通对一审判决的不满,坚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钟岐,冯院问原告律师邵棠有没有意见,邵棠正襟危坐,一脸淡然,说没有。
问钟岐,钟岐说有,说自己是正当防卫,没有想杀陈亦君。
陈盛立马拍桌子,直接吼道:“没想杀他你连捅了他三刀,你就是想致他于死地,你是蓄意谋杀。”
冯院眉心一动:“被害人家属请控制好自己的情绪,注意法庭秩序。”
陈盛情绪更激动:“你儿子如果被人捅死了你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吗,能吗?”
冯院法槌一敲,说:“我能理解你的心情,你在家里可以哭可以闹,但你屁股下面是中国的法庭,你首先要学会的是尊重。”
陈盛两手青筋突起,气还没消,厉卿一个冷眼,让他稍安勿躁,再激动就被请出去了。
陈盛强忍心中的怒火,目光始终盯着被告席,一直低头的钟岐。
冯院又问被告代理律师有没有意见,张万尧说有,提出以下辩护理由。
“公诉人说钟岐故意杀人,理由一是钟岐曾承认跟陈亦君一伙约架,并用匕首刺破了陈亦君的脖子,这个证据在一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质证,班主任林静跟校长霍敬的证词不应该被采用,俩人都不是目击证人,且霍敬跟被害人陈亦君有亲属关系,理应回避。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9条规定,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,所以这个证据无效。理由二是钟岐在被陈亦君一伙人殴打时,没有及时寻求公权力的帮助,而是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死了陈亦君。这是对当事人的过分要求,案发时他并没有携带手机,没有报警的先天条件,而作为侵害方陈亦君等人也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,也没有及时报警,任由事态发展恶化。说其随身携带刀具证明其有故意杀人的犯意,案发时钟岐是在被二十个人集体围攻,胸椎跟腰椎骨裂,且在陈亦君企图用刀捅伤他的情况下才用刀捅了陈亦君,是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,而非故意杀人。”
张万尧根本就不看一早写好的辩护词,两手放在桌上就是一通输出,唐捐掌心抵着额头,这不是不看,是压根儿就不按写好的来啊,脑子是真能装。
冯院冲张万尧点了下头,让公诉人开始讯问。
厉卿先是沉着脸在辩护席扫了一圈,最后落在自己的起诉书上,问钟岐:“案发时你为什么会出现在操场?”
钟岐:“我以为上体育课。”
厉卿:“你为什么随身携带匕首?”
钟岐:“匕首是买给我奶奶切料的,一直放在书包里,回家忘记给了,就带回了学校。”
厉卿皱眉:“案发时匕首为什么在你身上?”
钟岐笑了,瘦巴巴的小脸笑起来竟然让人不寒而栗,看了眼唐捐说:“我不喜欢上体育课,就拿了英语书去背单词,背着书包,有问题吗?”
厉卿眉心夹得更紧,继续问:“案发时你为什么不跑,等着被打吗?”
钟岐脸上没有丝毫变化,倒是唐捐,指甲又一次戳进肉里,要不是老东西握着他的手腕,让他安分点,他早就被拍桌而起了,这都什么逆天问题。
旁听席也是一阵唏嘘,交头接耳,冯院说肃静,底下彻底没了声音。
钟岐收了微笑,嘴角向下撇着,刚发育的喉结来回滚了两下,一双毫无生气的眼睛看着厉卿说:“看来厉检这前半辈子被人保护的很好,没让人欺负过,你知道什么叫围攻吗?先是把你团团围住,不让你有空间逃走,然后有人把你的脑袋跟四肢死死拽着,其他人,有的用脚踩你脸,有的用棒球棍敲你的脑袋,有的用脚踹你肚子,有的用狼牙棒捶你的腰,还有的想要拿刀捅你,请问你怎么跑,你跑得掉吗?”
没有嘶声力竭的咆哮,没有暴跳如雷,钟岐的语速很平淡,但听者,浑身发冷,唐捐手搭在钟鸣的膝盖上,像之前安慰迟忠一样,让他放松,别想太多,都过去了。
钟鸣嘴里一直念叨着对不起,爸爸没有保护好你。
唐捐想不到用什么词来安慰他,轻轻拍他的膝盖,让他深呼吸。
钟岐的回答让厉卿脸色铁青,右手大拇指跟食指在起诉书上狠狠拧了一下,继而抬头问:“你是在什么情况下拿匕首捅的陈亦君?”
钟岐:“是他先拿匕首捅的我,我才反身拿的匕首。”
厉卿:“他捅了你哪个位置?”
钟岐:“肚子。”
厉卿:“但是警察并没有在现场发现你说的那把匕首,有理由怀疑你作虚假供述。”
唐捐这时站了起来,正对着厉卿,大声高呼:“钟岐没有撒谎,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,法官,请求证人出庭。”
冯院:带证人沈国忠出庭作证。
听到沈国忠的名字,陈盛跟厉卿相视一眼,均是一副不可思议的表情。
沈国忠在法警的带领下站到了证人席,站好后就不停咽唾沫,眼睛一直往张万尧的方向看,刚好跟人对上眼。
张万尧身穿黑色律师袍,看到他,眼皮一动,还是冷着一张脸,跟第一次见他一样,凶巴巴的,都说他不好惹,就沈宴非要跟他一起玩。
冯院:证人可以宣读证言了。
沈国忠这才把目光从张万尧身上挪开,举起自己的证言开始读:“本人沈国忠,第三中学后门的保安,案发时我正好去上厕所,回来就看见陈亦君左手抓着一把匕首躺在地上,满肚子的血,钟岐手里也有一把带血的匕首,看到我过来,曾旭拿走陈亦君手里的匕首就跑了,后来见陈亦君躺在地上不动,那些同学都跑了。钟岐让我打120,然后报警......”
沈国忠的话还没说完,厉卿就站起来反抗:“我有异议,证人今天的证言跟一审互相矛盾,我怀疑他作伪证,其证言不可作为证据。”
沈国忠脸颊肌肉一紧:“我没有作伪证,我上次是忘了,这次想起来了,没作伪证。”